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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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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保障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图书借阅权限

第一条 学院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编制的教职工和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三年制及五年制学生,凭学院发放的本人校园卡即可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二条 校内合同制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借书权限,须在资产财务处交纳200元押金,本人持押金票据到图书馆借书处开通图书借阅权限。

第三条 校园卡借阅图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代借。因转借、代借造成的后果由校园卡持有人自负。读者之间互相借用校园卡借阅图书,一经发现,即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对于非本人使用的校园卡将暂时扣押,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四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或补办。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卡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借阅权限注销。

1. 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 读者逝世后,组织人事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应由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

3. 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所在系(部)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由所在系(部)或组织人事部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赔偿。

第二章  图书借还与续借

第六条 不同类型的读者拥有不同的图书借阅权限,具体规定如下:学生借阅数量为5册,借阅期限20天;教职工借阅数量为10册,借阅期限30天。

第七条 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污损、残缺,如遇此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在有关页面加盖印记,方能借出。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书者本人负责,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 预约借书。

1. 已出借图书的预约。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直接在校园网图书管理系统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外借图书归还后,系统将通过读者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读者或读者查看自己借阅状态显示预约书为“可借”时,可至总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图书为读者保留4天。若一本外借图书有多位读者预约,则按预约先后顺序借给读者。对于读者已经预约的图书,前一位读者不可续借。

2. 未出借的图书,读者可进行在架预约。

第九条 还书期限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时间日归还,还书期限在寒、暑假内,可推至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到期不归还者,按超期对待。

第十条 图书续借手续须在所借图书到期前办理,续借借期从续借之日算起;逾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可办理续借。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校园网图书管理系统上按规定办理或向工作人员续借(原则上一种图书只能续借一次),续借期为10天。

第三章  逾期、损坏及遗失

第十一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读者确有其他原因造成超期,可采用填写问卷答题等方式进行教育,并归还超期图书,未归还超期图书不得开通借阅功能。

第十二条 遗失图书赔偿办法。

1. 读者遗失图书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应以同版次(或经图书馆同意后以新版)图书进行赔偿。

2. 经图书馆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图书赔偿的,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198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1989-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8倍赔偿;1996-20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2006年以后(含2006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

2)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偿。

3)无论赔原书还是新版书,均需到图书馆借书处进行版本认定。

第十三条 污损馆藏图书按污损程度赔偿原书价的50%10倍,或用同版书赔偿。

第十四条 故意撕毁、偷窃图书者,一经发现,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在馆内予以通报并存档备案,同时报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院系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借阅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上所有赔缴费用均由校园卡扣缴,并由资产财务处开具相应票据。费用扣缴以后,进行图书注销,并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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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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